粉碎机、烘干机及木屑制粒机物证鉴定【机械设备】

受理日期:2014年05月28日 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马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的粉碎机、气流烘干机无法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产能;制粒机因设备原因,无法进行产能测试,故无法判定其产能是否达标。涉案生产线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产能,原因是没有考虑物料的材料性质、状态、含水率、形状、设备稳定性以及配套的附属设备工作状态等因素对实际产能的影响。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的粉碎机、烘干机及木屑制粒机产能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进行鉴定;若不能达到约定产能,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3、受理日期:2014年05月28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粉碎机使用说明书》一份
(2)《气流烘干机使用说明书》一份
(3)《制粒机使用说明书》一份
(4)《国望泰机械厂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涉案的粉碎机、烘干机及木屑质粒机
(2)取回样品:原料木屑、粉碎后的木屑和干燥后的木屑各1袋;原料树皮和粉碎后的树皮各1袋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某市某家园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