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辊磨毛机物证鉴定【机械设备】

受理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申请人上海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单位对前述事项进行技术鉴定,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DS-200单辊磨毛机进出布主动辊直径为200.5mm,不符合合同附件《DS-200单辊磨毛机技术说明》约定的205mm;鉴定过程中面板显示的机械车速为0~40m/min,砂皮辊实际*高转速为1282rpm,经过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整,面板显示的机械车速、砂皮辊转速达到了合同要求。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DS-200单辊磨毛机是否符合双方所签《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鉴定
3、受理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DS-200单辊磨毛机技术说明》各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涉案DS-200单辊磨毛机1台(简称涉案设备)
(2)取回样品:布匹2块
5、鉴定地点: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印染有限公司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