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汽车事故】

案件背景:2014年04月08日17时11分左右,当事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Y的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在343省道(机场路)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涉案车辆碰撞速度进行鉴定。 华碧鉴定人现场勘验发现:涉案轿车前保险杠右侧撞坏,右前翼子板撞坏,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有明显的撞击痕迹,右侧外后视镜撞坏,车辆右前侧碰撞痕迹明显;电动自行车车头撞坏,车身壳体撞坏,系碰撞所致。 事故发生时的交通事故现场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涉案轿车右前侧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涉案轿车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电动自行车碰撞后倒在道路右侧。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录像计算涉案轿车的行驶速度:从视频录像摄像头位置观察车辆经过的两个参照物,由相关公式计算涉案苏E****Y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速为:102~112km/h;


苏华碧司鉴[2014]物鉴字第****号
委托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
委托事由:对涉案车辆碰撞速度进行鉴定
委托日期:2014年04月
鉴定材料: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涉案车辆交通事故录像一份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
          2、现场勘验样品:
(1)苏E****Y轿车、苏E ******1电动自行车各一辆
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综合分析及鉴定结果:(略)